一、股東能否提出公司解散
股東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解散公司,如經營有重大困難,繼續經營會造成股東利益重大損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就可以請求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需要什么條件
第一,根據章程規定解散,在公司章程規定了營業期限或其他解散條件時,條件成就了,公司就需要解散;
第二,根據股東約定解散,股東之間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解散,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是有限公司,則需三分之二表決權同意,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公司組織形式變更時解散,包括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
第四,公司經營不善被行政機關解散,比如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第五,股東起訴解散,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法律上對于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有嚴格的規定,不是出現虧損就可以認定,由于解散一個公司將影響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等眾多相關人員的利益,法律上還是非常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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