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書是先公證好還是先離婚好
離婚協議的生效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為條件,而不是辦理公證手續。因此,一般來說,離婚協議不是強制性的公證。若當事人想公證離婚協議書,那就先辦理公證手續,然后再辦理離婚手續。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離婚協議公證手續如下,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如當事人書寫有困難,公證員可以代寫);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關于離婚協議書,可以說是離婚協議書里的必需品,但在訴訟離婚案中,協議書不是必須的。對于當事人而言,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協議內容,這樣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這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簽訂后后悔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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