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民事賠償責任:清算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債權人未履行通知債權人和公告義務,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未清償債權;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計劃,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
3、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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