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決定后,檢察院移送什么機關執行
1、由公安機關執行。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審決定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嫌疑人離開居住地的,需要經檢察院批準。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九十五條
二、被取保候審人有什么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后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根據不同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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