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用。變更名稱的企業,原發票應作廢,或退回稅務機關,申請新名稱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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