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人員是已退休的職工,那么在判刑期間,其養老金將會暫停發放,并且其養老金不參與每年的上調,等到出獄后,才能恢復其養老金發放,之后參與每年養老金的調整。
判刑人員若是未退休的職工,在出獄后達到了退休的條件,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但是其判刑的時間段內,不允許繳納養老保險,在判刑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等到出獄后,可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部關于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淵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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