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案件證據要求嚴格,包括物證、證據、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評估意見、記錄和視聽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案件依據。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在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分析
敲詐勒索需要以下證據:
(1)物證;
(2)證據;
(3)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
(6)評估意見;
(7)檢查、識別、調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數據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最終案件的依據。被告人在公訴案件中的有罪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被告人在自訴案件中的有罪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拓展延伸
敲詐勒索案件的關鍵證據匯總
《敲詐勒索案件的關鍵證據匯總》是一份詳細記錄了敲詐勒索案件中所有關鍵證據的綜合報告。該報告包括了對涉案雙方的通信記錄、銀行交易記錄、視頻監控資料以及證人證言的搜集與整理。通過對這些證據的匯總和分析,可以清晰地展示出案件的經過和涉及的主要犯罪行為。此外,報告還對證據的可信度和法律適用性進行了評估,為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和訴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過這份匯總報告,執法機構和律師團隊能夠更加高效地理清案情,為案件的偵破和審理提供有力的依據。
結語
《敲詐勒索案件的關鍵證據匯總》是一份全面記錄敲詐勒索案件關鍵證據的綜合報告。包括物證、證據、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評估意見、檢查記錄、視聽數據和電子數據等。這些經過核實的證據是最終案件依據。報告還評估了證據的可信度和法律適用性,為案件調查和訴訟提供有力支持。通過這份匯總報告,執法機構和律師團隊能夠高效理清案情,為案件偵破和審理提供有力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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