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入職后單位為其登記參加工傷保險,還未到繳費時就發生工傷,怎么辦?《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次日起,在規定的繳費周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參保職工發生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次日起,工傷保險關系即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權益。這意味著,一名職工第一天上班,企業就為其登記參加工傷保險,但是還沒有繳費,要等到月底才繳費,假如該職工還沒有到月底就發生工傷,這個時候基金都會支付工傷醫療費等費用。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誰負責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工傷保險未生效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未生效能申請工傷。申請工傷和是否繳納工傷保險沒有關系?!豆kU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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