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即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中對人身的強制程度較輕的一種,適用取保候審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的規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廣播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以上七個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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