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股東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叫強制清算。關于強制清算案件的訴訟費(即申請費)標準為普通財產案件收費的一半,,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申請費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和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破產案件申請費的有關規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計算,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因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強制清算程序依法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計收破產案件申請費;按照上述標準計收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已經收取的,應予退還。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人民法院準許的,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不再從被申請人財產中予以撥付;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人民法院準許的,已經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不予退回。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
(一)項、第
(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第四十二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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