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破產的含義
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并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二、申請破產的主體
是指具備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資格申請破產,個體戶及承擔無限責任的組織均不能申請破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三、申請破產需要的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破產申請只是程序的啟動,法院是否受理破產申請才是破產案件關鍵。破產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從該法條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審查受理了破產申請后,即使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裁定駁回申請,有效防止“假破產真逃債”的情形。也就是說,在審查是否受理破產申請時進行的是“形式審查”,即主要就申請人申請書所載內容是否合法、所附材料是否齊全等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不必對是否真正具備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破產條件進行“實質審查”。
四、破產清算期間債務人的義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破產清算期間),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申請破產需要向法院繳交受理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申請破產由法院受理后,法院將解除公司財產保全措施并中止有關執行程序。同時,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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