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市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
第八條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繳費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后代為繳納。
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等個人自行繳費的,可以由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