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國有企業的“大鍋飯”一樣,直管公房是計劃經濟福利制度的產物。改革開放以來,對直管公房這一國家資源,那么怎樣在社會中公正、合理地進入市場,以充分發揮其作為“物”的社會效益,改變《公地悲劇》現象,進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改革,物歸其意,是應有之義。但正因其帶有很濃的福利色彩,顯然步子邁得比國企改革艱難得多。因此,如何明晰界定直管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還其真面目,也是深化改革的的重要領域。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有哪些?拆遷中的補償實際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另一種是被拆遷人對承租人的補償。兩種補償體現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3、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拆遷補償的標準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的。所謂建筑面積,一般是指產權人擁有房屋的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具體實施中按照1982年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償還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不相同的情況,或者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但二者在結構上不同,由此產生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問題。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重置價格是指現在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相同質量的房屋的造價(以每年公布的當年造價為準)。結構差價是指不同結構的房屋所花費的不同造價之間的差額,以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與償還房屋的造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結算的標準,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結構差價。非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即以重置價格結合該房屋的新舊程度核算,一方以貨幣形式向另一方支付。至于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是考慮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情況復雜,各地對結構差價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國實行統一的規定。作價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實行作價補償,應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專門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的依據。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之間私下交易。拆遷補償安置,可以采取對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或者采取對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如果你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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