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就 勞動糾紛 去勞動局申請調解與員工之間的糾紛,不存在是否告的問題,起訴員工的話需要去法院。與勞動者產生糾紛,公司當可以向當地 勞動監察 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公司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強制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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