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獄、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指導的社區矯正機構、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各級人民法院。通常是監獄和公安機關,罰金和沒收財產由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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