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不同:認為原來的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實體性錯誤或程序性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時,發回重審;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時,依法改判;
2、難度不同:發回重審相對而言對被告難度大。
3、結果不同: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發回原重審,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序審理,判決后可上訴。
1、程序發生的主體和原因不同
重審是指二審法院發現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級法院,或者指令原審法院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2、審理法院不同
重審的決定權屬于二審法院;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3、審結期限不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審判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期限也應該按照第一審的期限計算。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發回重新審理的,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按照一審規定,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按二審有關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不能延長。
4、審理的對象不同
重審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做出的判決為一審判決。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往往是因為原審中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楚,當然也有可能是原審存在嚴重程序違法的情況。但要是對事實認定錯誤的話,這種情況下并不能發回重審。至于被發回重審的案件還能不能上訴,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其實有關訴訟法里面作出的規定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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