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贈與協議需要人員在場的是:
1、首先要明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果是,贈與人自己處理,必須親自到場。當然,贈與人也可以帶律師或其他朋友作為證人或證人;
2、委托別人處理的,委托人可以到現場。當然,現行政策必須親自到場。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到現場;其次,受贈人也可以到場或不到場,但司法實踐也要求到場;
3、最后,如果是遺囑或遺贈協議,見證人需要等待。
一、同事能作遺囑見證人嗎?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1、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2、不能充任遺囑見證人的人。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里所說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后成為精神病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于無效。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取得多少遺產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因此應當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這部分人因與遺囑實際上有著間接的利害關系,也有可能影響對遺囑做出客觀公正的證明。所以,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二、房產買賣合同要公證嗎
根據司法部與建設部于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及相關規定,有五種情況是需要對房屋交易進行公證的。
1、繼承房產,原產權人已故,合法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手續的須提交繼承權公證書。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買賣雙方或一方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可由當事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授權委托書應當辦理公證。
4、共居家庭的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分居時分配家產的依據。
5、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人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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