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是土地所有權價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征地補償標準應當與土地所有權遵循同樣的原則,以實現對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的公平保護。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采用區片綜合價或者年產值標準,今后則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征地補償標準宜由地方政府在綜合評估投入成本、運營成本、預期收益等多項要素的基礎上,核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所有權中所占的比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所有人按核定比例分別受償,承包人如已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該利益應在核定比例內扣除。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和《民法典》第117條、第243條都明確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補償。但是,《農村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作為征地補償主要法律依據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承包經營權的征收補償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很難獲得征地補償,也給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糾紛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是同位階立法,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效力適用原則,征地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補償?!锻恋毓芾矸ā泛汀锻恋毓芾矸▽嵤l例》作為征地補償的主要依據,應當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權利,并進一步細化補償的方式、標準、程序和救濟途徑等征地補償內容,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方式
有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獨立補償地位,法律應當在現行補償形式的基礎上增設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這一新的補償種類。筆者以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具有獨立補償地位,但是,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決定了權利主體應當通過土地補償費來受償。
實行農村集體土地承包以后,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大部分權能已經轉讓給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保留了所有權的處分權能。這種變化一方面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獨立于土地所有權的財產收益,成為派生的、獨立的財產權;另一方面也使得承包經營權人成為獨立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主體,獨立地享有財產權益和承擔法律義務。征收集體土地,不僅要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也要征收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補償中是處于同等地位的權利主體,應具有獨立的補償地位,征地機關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進行征地補償。
二、征收土地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
征收土地標準是有以下幾點: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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