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純粹的質量糾紛:
家裝質量出現問題,作為合同的甲方——業主提出異議,要求對方解決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曾有這樣一件事情,有一個家裝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新發現了質量問題,當時他為了不給施工方找麻煩,就放了對方一馬,也沒有向對方提出;可是他沒有想到的是,對方把他的這種態度看成了軟弱和外行,結果工程越干越差,到他忍無可忍的時候,局面已經無法收拾。
2、工程項目確認的糾紛:
有這樣一些工程,由于合同雙方在簽訂裝修合同的時候對有的項目并沒有講明白,而現場交底時,又進行得馬馬虎虎,結果在施工過程中雙方才發現,對項目內容的理解相距甚遠。
3、關于工程進度的糾紛:
很多家裝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拖進度的問題;其中有一個最為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施工方在簽訂家裝合同時并沒有認真細致地對工程進行分析,做出合理的施工計劃;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工程出現變更,但是工程進度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
4、有關增減項的糾紛:
家庭裝修工程出現增減項的情況很多,有些是由于施工當中進行增項,行業內有一句話叫“項目好加,錢難加”,就是說,一些業主對于施工方所做的增項報價不認可,但又要求對方施工,在結算時自然產生糾紛。
一、解決房地產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2、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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