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那么接下來我們把這個問題延伸下:病假期間強辭退員工獲賠員工生病住院,病假期間卻遭遇單位強行辭退。為維護自身權益,被辭員工狀告事業單位,最終獲得應有賠償。市民李辰(化名)今年20歲,原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年輕的女孩沒有想到,自己人生的第一份職業,因為一次病假,被單位戛然終止。提起這段從業經歷,李辰依然感到難過和不平。李辰說,2011年7月,她從學校畢業后,進入一家事業單位工作,每月工資770元?!拔以趩挝簧习嘁荒甓?事業單位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交納社會保險金?!崩畛秸f,2012年11月,她因突然生病,需要住院治療,經電話請病假,獲單位領導口頭批準后住院。一個星期后,李辰出院,主治醫生下醫囑,要求:“全休一個月,加強營養”。2012年12月底,醫療期尚未結束,還在家中休養的李辰卻接到單位電話通知,“你不用來上班了,你被單位辭退了?!鄙眢w還未康復,工作又突然丟掉,加之病假期間工資也被單位扣發,李辰憤怒了。為挽回工作,李辰多次找單位協商,但都遭到單位拒絕。無奈之下,李辰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拔揖筒恍耪也坏秸f理的地方?!崩畛讲环俨貌脹Q,又來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狀告單位,要求單位支付被扣發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補繳社會保險金。面對李辰的起訴,該單位認為,李辰在國有事業單位工作時,并沒有編制指標。雙方爭議屬人事爭議,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社會保險費,事業單位同意承擔單位應繳部分,并同意給李辰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屬勞動爭議。李辰在事業單位工作期間,雙方即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而上述單位在李辰醫療期內對其作出解聘決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未與李辰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支付李辰雙倍工資;有義務為李辰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低于石河子市2011年、2012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支付李辰工資差額部分,同時,應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李辰2012年12月病假工資。近日,石河子市法院判決該單位給李辰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為李辰繳納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單位應繳社保費;支付李辰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萬余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184元、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差額3410元及病假工資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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