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時間一般需要七天,但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如下:
1、立即執行死刑的時間是最高人民法院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后7天內;
2、但是,如果發生法定停止執行的情況,必須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情況下,執行前重大犯罪事實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功績的情況下,有可能需要改變判決的罪犯懷孕等情況。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級法院要核準。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核準后7天內執行。因為要最高法核準,一審二審不會告訴哪天執行,最高法也不會提前告知哪天核準,書面不告知,只有即將核準時法院內部的人可能知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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