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流程和死刑復核流程的區別:
1、審判對象不同:二審程序和死刑審查程序審理判決或裁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為一審判決或裁定未生效,后者為死刑判決或裁定未生效;
2、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被告人和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死刑審查程序由作出死刑判決和裁定的法院主動提交;
3、提出的條件不同:二審程序由上訴人提出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就可以表示上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要求認為一審判決和裁定確實有錯誤。死刑審查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動申請判處死刑的一審或者二審;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二審的程序必須在法定上訴期和抗訴期內。死刑審查程序本質上是一種積極的申請程序。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判處死刑或者裁定維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須在三日內向具有審批權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審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