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成立清算組;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若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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