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出現破產的情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而公司破產不一定要進行清算的,公司還可以進行重整,公司重整的就需要制訂重整計劃,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破產重整的股東會不會變,由破產重整計劃而定,破產重整是可以變更股東的。
一、稅收和罰款無法繳納可否申請破產
1、企業無法繳納罰款和繳納稅費的,企業如果明顯缺乏債務清償能力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2)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重整期間可以處置資產嗎
企業在破產重整期間,可以依據重整計劃處置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請破產
法定代表人是可以申請公司破產的。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可以申請企業破產的主體有三個,分別是債務人、債權人、清算人,而債務人是指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務人有一定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二)債權分類;(三)債權調整方案;(四)債權受償方案;(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三)債務人所欠稅款;(四)普通債權。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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