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 法院 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就有著關于死刑的廢除趨勢。1977年,16個國家廢除死刑?,F今有95國明確廢除死刑,9國規定只在特殊環境下執行死刑(比如戰爭),有35國雖然規定死刑但近10年內并無死刑執行案例。剩下58國仍然保留死刑[2]。 [3]死刑執行方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 70%的國家實質上已廢除死刑 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 目前世界上有影響的國家中,除中國外,只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 刑法 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在現實生活中的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復雜的,所以需要我們具體是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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