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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清算的企業破產后能否追究股東責任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07: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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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清算的企業破產后能否追究股東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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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似能初步得出因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因賬冊滅失而無法清算情形下,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結論。

    一、破產清算程序中股東是否負有清算義務

    對這一問題,現行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但在一些司法指導性文件中可以找到參考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要從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對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出資人等進行釋明,或者采取相應罰款、訓誡、拘留等強制措施后,債務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響清算順利進行的,人民法院就現有財產對已知債權進行公平清償并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應當告知債權人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有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第二條規定:“要落實和強化破產終結后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對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破產企業,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應當明確其原因,并在終結破產程序時向債權人釋明其可以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公司股東、董事等的民事責任”。

    雖然《意見》和《若干問題》僅為司法指導性文件,但其中確認了“出資人”、“股東”的責任問題,在實踐中對法院裁判仍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同時,從理論上分析,雖然基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公司運營基本準則,股東若不參與經營管理,并不直接掌握公司的財務賬冊,但當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非正常經營狀態下,企業高管的經營管理職權弱化,公司以債權債務清理為存續目的,作為公司締造者和權利享有者的股東更有義務配合法院和管理人開展破產清算工作,理應認定股東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具有清算義務,應當從公司經營管理者接手相關資料,并有義務妥善保管。實踐中大量案例亦對這一觀點予以了支持。

    當然,股東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是否負有清算義務、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能否適用《公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等問題,在理論和實務界尚有爭議,但從債權人角度,在破產企業賬冊缺失導致無法清算情形下,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在債務人破產后繼續行使權利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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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清算的企業破產后能否追究股東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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