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若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未經依法清算注銷公司,侵害了債權人利益,股東應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另外,未經依法清算注銷公司,股東應當對債權人全部債權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