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屬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
3.
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
4、期間計算不同。因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
5、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用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
6、條文表述不同。
一、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何時起算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
三種類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1、相對人的撤銷權。
2、債權人的撤銷權。
3、破產撤銷權。
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三)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四)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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