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中的誤工時間確定與受害人傷勢程度相關。對于無傷殘的受害人,根據醫療機構證明確定誤工時間;對于因傷致殘的受害人,誤工時間從受傷至定殘日前一天;對于因傷害死亡的受害人,誤工時間從事故發生至死亡。金華中級法院細化標準強調傷殘評定時機,鑒定機構可確認誤工時間。用人單位和社保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工傷,保護勞動者權益。
法律分析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誤工費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我們金華中級法院的細化標準中規定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傷殘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由法院委托簽定機構確定治療終結時間。根據這兩個規定,我們知道確定誤工時間脈絡,結合本地實踐,按受害人的傷勢程度,具體分析如下:
(一)受害人無傷殘的
這種情況的誤工時間確定是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在賠償中,住院治療的按住院時間加上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出具的建休證明的時間確定;沒有住院治療的按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出具的建休證明的時間確定。所以,如果傷勢不是很重,建議別忘了開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如果對這段時間的確定在處理時有異議的,由賠償義務人來舉證,一般是申請鑒定處理。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
這種情況的誤工時間確定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規定是很明確的。但在實踐中,往往有的受害人遲遲不去鑒定,會認為推遲鑒定會增多誤工時間。出現了這種情況,金華中級法院在細化標準中強調了傷殘評定時機,這個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在司法鑒定過程中,為了有個一致的標準,對誤工時間有兩種確認方式,一種在符合傷殘評定時機提出評定的,在鑒定書中進行確認定殘日前一天;如果不在傷殘評定時機的,鑒定機構直接確定誤工時間的長短。
(三)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
這種情況的誤工時間確定從事故發生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這類賠償還要根據相關醫療機構開具的醫療證明來進行賠償,相關的當事人要保留好這類證據。我國的相關用人單位和社保保險單位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這類工傷人員的工傷進行相應的賠償,保護這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
結語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職工因工作受傷或患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誤工費一般不超過12個月,嚴重傷情或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對于傷殘持續誤工的受害人,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對于因傷害死亡的受害人,誤工時間從事故發生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用人單位和社保保險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工傷人員進行相應賠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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