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新建商品房燃氣初裝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相關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氣初裝費標準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規定執行。天然氣計量裝置使用到規定年限后,由天然氣經營企業負責更換,所需費用計入企業成本。
2、城市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各地可根據當地天然氣市場發展情況,選用經營期定價法或成本加成法從緊制定配氣價格。對居民用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各地應嚴格按照價格聽證等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對通過城市燃氣管網供應的居民生活用氣實行階梯價格制度。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戶用氣季節性差價、峰谷差價、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價格政策。同時,可建立非居民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購氣價格變化時及時通過銷售價格的調整予以疏導。
法律依據:
《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對涉及燃氣的規定中,并沒有說“取消天然氣安裝費”,只是取消了“暖氣集資費”,并明文提到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各個地方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天然氣的初裝費,如河南省南陽市確定初裝費為2570元/戶、湖南省常德市臨澧縣確定初裝費為1860元/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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