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如果未成年人是不滿14周歲的男性,如果該男性兒童自愿,則不構成犯罪;如并非自愿,那么雖然不構成強奸罪,但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若是與男性兒童發生性關系,由于無法定罪為強奸罪,故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可以定罪為猥褻兒童罪。另外,要注意猥褻行為與性行為之間的關系,應認為,由于性行為是猥褻行為的“更進一步”,具有更加嚴重的危害性,既然無法定罪為強奸罪,那么其退而定為猥褻兒童罪是理所當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是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男性。那么與之發生性行為,如果該未成年人自愿,則不構成犯罪;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卻強行發生性行為,以我國現行法律難以定罪,但若有構成其他犯罪的情節,可按照其他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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