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我國相關勞動法律、行政法規上,沒有臨時工一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動者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那么雙方之間形成的就是勞動關系。即便是單位稱其為臨時工,如果因工負傷,也應被認定為工傷,仍應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工傷賠償項目。
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則由工傷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傷殘扶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應領取的傷殘津貼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項目。具體賠償額度,需要依勞動者工資、傷殘程度、離職時間等實際情況經過計算才能得出,最終才能確定賠償項目與賠償額。
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應支付給工傷職工的所有賠償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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