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于印發北京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作業管理辦法的通知其中第四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向用戶提供燃氣燃燒器具產品安裝、維修服務的生產單位、銷售單位以及燃氣供應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安裝、維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資質許可條件和程序的規定,經區縣市政市容委審查許可,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作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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