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規定生不了孩子就必須要離婚,但是如果另外一方執意要離婚的話,強行挽留也沒有太大的意義,還不如瀟灑的放手,但是生不了孩子可不是女方一方面的事情,需要雙方都到一樣去做檢查才知道是誰的問題。
一、離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二、離婚有哪些手續
1、雙方都同意離婚的,首先需要雙方共同簽訂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承擔等問題作出處理,然后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2、協議離婚需要提供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雙方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在離婚登記現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3、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承擔等問題無法達成協商的,需要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書以及下面幾部分資料: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財產清單等,在開庭時再提交也可以);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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