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夫妻協議或者依法處理。如果未能達成協議,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法院判決處理。若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對售房進行反對。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九條:夫妻可以協商處理離婚后的共同財產,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有平等權利,并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按照權利人的意愿分享該財產的收益和負擔相關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離婚訴訟中,對共同財產的處理依法應當以維護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貢獻、共同生活的時間等因素,在合理、公平、穩定原則下確定分割比例。
因此,如果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對售房進行反對,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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