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修、維修服務通訊工具、專用車輛。
(三)有公開的安裝、報修、維修、搶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務電話,且有24小時值班人員。
(四)有必備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設備、工具和儀器:1.與安裝管道相匹配的鉆孔設備、機械絞絲設備;
2.常用的工具和維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檢測燃氣壓力、流量,水壓、水量、溫度等主要檢修、調試指標的專用儀器;
4.燃氣檢漏儀及泄漏濃度報警器;
5.其他必備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設備、工具和儀器。
(五)配備4名以上具有工程、經濟、會計等初級以上(含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燃氣或相關專業的人員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師(含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氣行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七)有按照國家或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其它相關規定要求制定的作業標準。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質量管理、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接的業務依照有關標準,建立了嚴格的檢驗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第八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不設區的城市和縣,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查批準機構),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向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取得《資質證書》的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目錄》,并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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