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發回二審重審是按一審程序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死刑復核程序怎樣
死刑是我國的最高刑,所以,一旦被判死刑的話,就需要再走個死刑復核程序。實際中,死刑復核程序是按照下面的規定來的。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按規定,死刑復核的期限和流程如下:
1、中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沒上訴、檢察院沒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會在十日內報請高院復核。高院同意判處死刑的,就會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要不同意的,會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中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高院裁定維持的,會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沒去上訴、檢察院也沒抗訴的,需要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一般死刑復核后,會按照下面的規定核準: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會裁定核準;
2、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就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要是不予核準,發回重審的,具體有如下幾種情形:
1、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會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2、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會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3、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會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會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