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情形包括: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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