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的流程:首先是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申請表,到女工單位領取生育服務證。其次,填寫夫妻基本信息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簽字蓋章。然后,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交當事人保存。
一、辦證條件: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辦證機構: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三、審批流程:領取審核登記表,然后到所在單位或村(居)蓋章,所在鎮(街道)計生部門蓋章,最后人口計生局審核蓋章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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