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版請而開始,法院不得權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受理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清算完成之后,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一、終止清算公司清算程序
如果公司是解散清算的,在清算期間法院不會停止執行,如果是破產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請后,執行程序會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是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