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章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以上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章進行重整。,公司破產申請過程如下:,1.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2.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受理企業破產;,3.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4.清算完成之后,注銷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5.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章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章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章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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