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育津貼將由用人單位在產假期間支付。對用人單位而言,可以下個月起一年內申請撥付生育津貼。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按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生育津貼,然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職工參加生育保險滿一年,用人單位已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后一年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辦領生育津貼需要以下材料:1、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2、準生證、出生證和獨子證復印件;3、生育住院發票復印件、出院小結;4、單位證明;5、報銷資料涉及復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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