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國家法律、 法規 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 生育保險 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 女職工 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 晚婚 、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上述是生育津貼怎么算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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