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生育報銷需提供的材料證件:
1、參保職工《醫療保險證》(或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妊娠診斷證明》(加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專用章和生育保險專用章)。
3、妊娠化驗單或B超檢查單(加蓋醫療機構生育保險專用章)。
4、《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辦理計劃生育妊娠登記的不用提供)。
5、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異地住院生育:
異地分娩職工在住院十日之內到開發區社保分中心二樓專項服務窗口辦理其他住院登記手續,所發生的住院費先自行墊付,待產假結束后報銷。在辦理住院登記手續之前先確認職工已辦理妊娠登記和異地就醫備案手續。
異地住院生育辦理住院登記手續需要以下材料:
1、住院證(蓋生育保險章或醫療保險章)。
2、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
3、妊娠登記表職工留存聯(第二聯)。
4、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醫療保險證。
5、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生育保險金應支付的費用三項內容:
1、生育津貼:用于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女職工生育、流產,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產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計發與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掛鉤。
2、生育醫療費:用于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女職工生育、流產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3、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而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特別提醒的是,生育保險金支付是有前置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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