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申請根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2.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業破產,企業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3.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指定,由相關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4.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并進駐破產企業后,清算組便正式替代破產企業以其自身名義進行運作,對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5.審計、評估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6.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7.召開債權人會議由于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一、清算組成立文件規定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當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嚴重資不抵債后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企業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償債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便可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梢?,與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不同的是,破產企業清算組成立的時間和條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企業已經嚴重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后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是在企業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業資產足以償還其債務的前提下成立的。當然,若通過清算程序,發現企業已實際資不抵債時,企業可宣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組織。
2、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企業進入破產宣告階段后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則由企業根據其具體情況可隨時成立。
3、破產企業清算組是由人民法院來組織成立的;非破產企業清算組織則是由企業的投資人、股東或上級主管部門來組織成立的,一般由企業內部機構或委托中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人員因為業務關系而相互配合,其作為獨立機構的特性不像破產企業清算組那樣明顯。
破產企業清算組的職責或功能具有特殊性
依據《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梢?,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業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業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后代為履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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