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班期間突發疾病一般是不算工傷的,但是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為工傷死亡。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由此可見,工傷只要是指工作過程中,遭受的傷害和職業病。而工作中突發疾病是勞動者因身休健康程度不良,產生的疾病,并非因勞動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造成的身體損害或因職業而誘發的疾病,屬于自身因素。如果沒有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狀況么不符合《工傷保條例》第14條、第15條有關工傷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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