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夫妻婚內協議在離婚時是有用的,只要男女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約定就是有效的,在離婚時財產按照約定的進行處理。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么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采取書面形式。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么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于這樣的協議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后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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