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根據犯罪情節和人生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被告人限制減刑;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予減刑、假釋,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
一、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1、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2、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3、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5、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二、死緩的法律效果與條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六種法律效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6、終身監禁: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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