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綜上所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執行期限屆滿,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一般都會做出改判。如果改判以后,罪犯再犯故意犯罪,就不能再執行前面的死刑了。死刑緩期兩年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
(一)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立即執行死刑。沒有“再次犯罪應判處至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求。
(二)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意思是如果不構成犯罪,或者是過失犯罪,都不撤銷死緩;如果構成故意犯罪,無論刑期如何,一律立刻執行死刑。
(三)“再次犯罪應判處至少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是說累犯,但是也是不正確的。累犯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以上內容就是死刑緩期兩年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得到緩期的機會就好好改造自己,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后是不用執行死刑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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