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可以看出,根據第28條規定,公司并不因為設立時不具備最低注冊資本而無效,只要有限責任公司獲得了法人人格,則即使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所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公司仍然有效設立,公司債權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不得以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最低注冊資本為由而主張公司設立無效。但他們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根據第28條來承擔資本的補充責任。
在設立公司過程中應該注意程序和法律規定要件的完備,加強審查,減少瑕疵情況的出現。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后果規定較為模煳,但是根據意思自治精神,在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公司設立存在瑕疵但是不違反公序良俗,應該認為公司設立有效。
一、企業年報實繳出資時間跟上一年填的不一樣
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也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一)不規定實繳時間,不代表可以不實繳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庇纱丝梢姽蓶|仍有按照其約定實繳出資的義務。
(二)未實繳期間不代表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內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p>2、對外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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